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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银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浏览次数:339167次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0日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管理,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参照《中国银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协会根据《青海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受相关部门委托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资格认证考试等服务收入;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关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会费收入为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遵循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严格按照规定制定会费标准。
第四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会费标准向会员单位收取当年会费。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协会依据相关规定设置四级会费标准。按照各会员单位资产规模划分为三级,对特定类型会员单位按照定额会费标准收取设为第四级。即900亿(含)以上26万元;400亿(含)至900亿(不含)21万元;400亿以下16万元,定额10万元。
第六条 为充分体现支持三农发展、助力精准扶贫、扶助弱小机构、实现普惠金融、履行社会责任的精神,协会每年根据不同类型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会费优惠减免,使各类型会员单位会费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对村镇银行和各州市银行业协会给予免收或减降会费的政策。 
第七条 为计算简便对千元以下(不含千元)实行四舍五入。
第八条 协会对各州市协会、村镇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类机构等按定额收取会费。
第九条 新入会会员从入会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缴会费。
第十条 按定额方式收取的会员单位,可以选择按资产规模缴纳会费,协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专业委员会常委单位原则上按照资产规模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各会员单位每年按协会收取会费通知时间,一次性
足额缴纳当年会费(特殊情况可顺延)。
第十二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主要用于为会员单位服务所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及管理费支出。
一、业务活动费用:
(一)组织开展行业维权合作、自律服务、教育培训和检查评选、表彰推介、调研及宣传等业务活动的开支。
(二)用于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会、研讨会等会议费用开支。
(三)专业委员会的专项开支。
二、管理费:用于秘书处办公费、差旅费、房屋租赁及
物业费、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及养老、医疗保险等有关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组织会费收据。
二、会费收入统一进入经民政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会费支出严格按照民政、财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团体开支范围和要求使用,实行专岗核算、规范管理。
三、协会对每年的会费收支实行预算规范管理和执行年度决算审计制度。年度预算经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年度决算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会专题报告。
四、如遇不可预计的因素,年中需调整会费预算支出结
构或者因大型业务活动而因会费不足需收取专项活动经费等情况,须报经协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及其变更、修订,须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会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